国家技术监督局明确规定,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,均属伪食品: (1)失效、质变的; (2)危及人体安全和健康的; (3)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; (4)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; (5)掺杂使假、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; (6)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、销售的; (7)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证明的; (8)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、生产者或产地的; (9)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; (10)实施生产(制造)许可证管理而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日期的; (11)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、含量而未标明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