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《食品卫生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食品应当无毒、无害,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,具有相应的色、香、味等感官性状。”《食品卫生法》第九条还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,其中第一项规定:“腐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霉变、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,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”食品禁止生产经营。目前我国制定的食品卫生标准,其内容一般包括3个方面:感官指标、理化指标和细菌指标。可见,检查判定食品产品质量是有法律依据的。